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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独立成编专题研究

民商法律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21-03-08



要制定21世纪的民法典,就需要回应21世纪的时代需要,彰显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21世纪的时代精神首先体现为对人的关爱和对人的尊重。人格权制度的完善、人格权法的制定以及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无疑均是这一理念的体现。但就人格权法独立成编问题,学界一直聚讼不止,因而有必要梳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理由,以期凝聚更多共识,助力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编纂。




王利明教授认为,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将有效应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避免“人的主体性的客体化”,实现维护人格尊严和全面保护人格权的需要,也有助于完善民法典体系,改变传统民法“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而且,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可以进一步完善人格权类型、细化人格权内容、完善人格权利用、行使等规则,以弥补合同编不能解决人格权利用问题和侵权责任编无法解决人格权保护问题所存在的制度上的疏失。此外,人格权独立成编有大量的可资借鉴的立法经验和充分的司法实践依据作为支撑,因而具有高度的现实可行性。


——王利明:《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由》


【摘要】人格权制度的勃兴是现代民法最为重要的发展趋势,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都普遍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我国也不例外。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应当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这不仅是有效应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全面保护人格尊严的要求。人格权独立成编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民法体系,解决人格权的民法规范难题。人格权独立成编具有充分的实践基础和价值基础,而且能够解决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现实问题。通过人格权独立成编,将使我们民法典真正成为一部科学的、能够屹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的、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


【关键词】人格权;科技进步;社会发展;独立成编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法学评论》2017年第6期,文章分六个部分,页码范围是1-11页。



 

杨立新教授认为,反对民法典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学术观点,存在逻辑上的缺陷或事实上的缺陷,不是充分的论证依据,不足以论证其观点的成立,相反对人格权法单独成编的论证更为充分,更有说服力。


更进一步指出,将人格权编规定在民法分则中的第一编,是最完美的人格权法的立法选择,最能够把人格权的体系规定完整,把具体人格权的内容规定充分,使人的地位和人格受到更好的尊重,为《侵权责任法》的人格权保护规定好权利基础。


——杨立新:《对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法重大争论的理性思考》


【摘要】编纂民法典如何规定人格权法,争论比较广泛,经历了从学术观点之争、立法技术之争到政治风险之争的转变。前两种争论均为学术研究的正常范围,后一种争论显然超出了学术范围,是一种不正确的讨论法学学术问题的态度。事实上,人格权法究竟应当怎样立法,在民法典中究竟放在何处,并不是政治问题,而是学术观点和立法技术问题。我们应当理性地对待人格权法立法问题,使之在民法典编纂中,沿着《民法通则》开创的人格权立法方向,继续加强人格权立法,加大人格权保护力度,尊重人,尊重人格尊严,进而使国家更加文明、社会更加进步,实现振兴中华的理想。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学术观点;立法技术;政治风险;理性思考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1期,文章分四个部分,页码范围90-106页。

 



石佳友教授认为,基本权利和民法人格权之间存在互动关系,一方面体现为人格权基本化的趋势,另一方面体现为基本权利的民法化趋势。从基本权利和民法人格权的互动关系来看,不难发现《民法总则》有关人格权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亦可察觉侵权法传统救济模式存在的局限。此外,法律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和“时代性”知识,既要适用于特定地域的特定人权,又要回应特定时代特定社会的需求。因而,中国民法典通过人格权独立成编来提升中国人权保护水准,这本身正是当代中国的法典化所应承载的重要历史使命,也是真正落实"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


——石佳友:《人权与人格权的关系——从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出发》


【摘要】人格权与人权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民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尽管分属于不同的法律秩序,二者之间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人格权的基本化和基本权利的民事化是同时双向发生的进程。基本权利为人格权制度提供合法性来源以及发展与完善的动力,而人格权则落实对基本权利的保障,实现其客观价值和主观权利的双重功能。人格权制度在当代主要回应“主体客体化”的风险,防止人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沦为客体。从这个角度来看《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仍然存在不足,而传统的侵权法来保护人格权的模式也难以有效应对当代的挑战。强调人格权与人权之间的内在联系,以有效保护人格权的方式来切实推进人权保护,这是当代中国法典化所应承载的历史使命,也是中国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人格权;人权;民法总则;侵权责任;主体客体化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法学评论》2017年第6期,文章分五个部分,页码范围98-108页。

 



马俊驹教授认为:人格权不同于人格,不宜规定在主体制度部分,也不同于财产权,不能归入财产权部分,而且人格权的“广义内容”亦无法为侵权法所涵盖。有鉴于此,从人格权的独特的价值属性出发,为适应权利人保护和利用其人格要素的需求日益增多的社会实际,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可行,而且也是逻辑上的必然要求。同时,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既能将宪法精神在民法中予以真正体现,又可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进行具体化和规范化。


——马俊驹:《人格与人格权立法模式探讨》


【摘要】人格权与人格不同,人格权不再是主体制度的一部分; 人格权与财产权不同,人格权不可能归入财产权; 人格权与人格权请求权能不同,人格权的“广义内容”不可能仅限于侵权法上的规定。民法上人格权制度的立法模式,应分为四个层次: 民法的基本原则构成人格伦理价值的法治基础; 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实现主体人格伦理价值权利化的逻辑前提; 人格权与主体制度分离并建构独立的权利体系和制度规则; 对人格权的救济应采用“退出式”与“割让式”救济路径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人格; 人格权; 立法; 民法制度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重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文章分为三个部分,页码范围184-196页。




孟勤国教授认为:人格权法独立成编能够充分容纳现代中国的人格权问题,为人格权的未来发展预留空间;能够科学规定现代中国的具体人格权,实现人格权内容和规则的类型化;能够能容纳层出不穷的人格利益和适应人格利益的社会化,合理保护现代中国人的人格利益。因而不能因循德国人格权模式,相反要通过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来回应民法典现代化和民法典中国化的需要。


——孟勤国:《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中国民法典的不二选择》


【摘要】人格权独立成编,既是民法典体例问题,更是一个关系到中国民法典能否适应现代中国社会的根本问题。德国人格权模式以人格和侵权解决人格权问题,反映的是百年前的社会状况,完全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尤其是现代中国的需要。只有人格权独立成编,才能充分容纳现代中国的人格权问题,才能科学规定现代中国的具体人格权,才能合理保护现代中国的人格利益。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改变德国人格权模式的体例,解放人格权发展的空间,而且也改变德国人格权模式的逻辑,权利确认和防止侵权并重。《人格权法学者建议稿》的问世显示人格权独立成编完全可行,当然也有不少缺点,期望国家立法机关勇于承担历史责任,自觉追求民法典现代化和中国化,尽快将人格权编纳入立法计划。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编;民法典现代化;人格权单独成篇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东方法学》2017年第6期,文章分三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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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于涛

责任编辑:戎慧琳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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